第十五章 单方财产不可分-《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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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开庭这一天,应诉讼双方的要求,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李甜妹起诉张书文离婚的案件。

    李甜妹的离婚理由很简单:“因为张书文的身体伤情严重影响了生理功能,无法尽一个丈夫的职责,为此要求离婚。”

    张书文答辩道:“同意李甜妹的离婚请求。”

    李甜妹提出了财产分割要求:“现有住宅一处,归张书文所有,由张书文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20万元,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家庭存款15万元,双方各分割7.5万元,张书文本月的工资2800元及年终奖金18000元双方各分得1.04万元,张书文刚刚获得的煤矿井下升降系统安全自动控制器的发明专利使用费12万元,每人分割6万元,张书文的伤残补助金87500元、意外伤害保险35万元,每人分割218750元。县城里用于出租的门市房价值90万元,每人分割45万元。张书文祖上传下来的150克的血玉平安扣,价值150万元,要求分割75万元。”

    听了李甜妹的起诉意见,张书文非常气愤,他答辩道:“现有住宅一处,李甜妹分割10万元予以接受;家庭存款15万元,李甜妹有权分割7.5万元;我本月的工资2800元及年终奖金18000元同意原告分得1.04万元;我个人刚刚获得的煤矿井下升降系统安全自动控制器的发明专利使用费12万元,李甜妹可以分割6万元。我本人的伤残补助金87500元、意外伤害保险35万元,不同意分割,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县城里出租的门市房是我个人婚前购买,李甜妹无权分割。我祖上传下来血玉平安扣,不是价值150万元,经鉴定价值280万元,原告无权分割,这是我个人继承的祖传遗产。”

    张平化对母亲的做法非常气愤,他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原告李甜妹是我的母亲,她要求分割与我父亲的共同财产,对我父亲接受的部分我没有意见。不过,我请教法官:我母亲继承我外公外婆的财产是否属于他们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法官问道:“原告,被告代理人提出你在起诉离婚之前继承过你自己父母的遗产是否属实?”

    李甜妹没有想到自己的儿子会说出这件事来,她气得脸都白了。她说:“我确实和我哥共同继承了我父母的房产一处,现在还没有和我哥分割。我父母确实给了我一块蜚翠观音像。”

    法官问道:“你继承你父母的这些财产,你父母是否有遗嘱归你一人继承?”

    李甜妹回答:“我父母生前口头说过,但没有书面的文书。”

    法官向张书文问道:“你的祖传血玉平安扣是否有书面的继承文书?”

    张平化将盛装血玉平安扣的精致盒子递送到法官面前,法官打开盒子一看,里面还有一个渡金的内盒,内盒里有一个金色的缎面包裹着一个物件,打开一看,一个有拳头大小环形玉扣躺在缎布上。平安扣下面压着一张发黄的纸,纸着写着如下的字样“康熙御赐血玉平安扣,为张氏宗族传家之宝,此宝传长不传幼,传子不传女。望张氏子孙谨记相传。”原来这个传家宝,是清朝康熙皇帝赐给张书文祖爷爷的,张书文的祖爷爷是康熙皇帝殿前的一个将军,曾经立过很多战功。到了张书文这一代已经传了第十八代了。

    在这张纸上,有各代祖爷爷所记的下传子孙的姓名,最后一个签名的是张书文的父亲张常业,他写的字样是:“仅传第十八代长孙张书文。”

    张平化又向法官递送了一迭文书,其中有房屋买卖合同和所有权证。原来,县城里的房子是张书文在与李甜蜜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产权证上写的是张书文的姓名。

    法庭审理到这里,法官说道:“根据诉讼双方起诉和答辩的事由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庭调查已经结束。现在就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庭归纳一下:

    原告因被告受伤后生理功能缺陷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仅就本案解决的主要问题双方达成一致,符合法律,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判决离婚。

    双方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被告现有住宅一处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以20万元作价分割。原被告家庭存款15万元,双方同意各分割7.5万元;张书文本月的工资2800元及年终奖金18000元,双方同意各分割1.04万元;张书文个人获得的煤矿井下升降系统安全自动控制器的发明专利使用费12万元,双方同意各分割6万元。

    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双方离婚后,张书文应该向李甜妹支付245400元,法庭对此予以确认。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庭认为:张书文本人的伤残补助金87500元属于个人财产,因张树书不同意分割,此项财产不可用于离婚财产分割。

    张书文意外伤害保险35万元,属于其个人投保所得的意外伤害补偿,由于其本人不同意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可分割。

    县城里出租的门市房,被告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婚前购买,原告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因此,李甜妹无权要求分割。

    张书文祖传150克的血玉平安扣,不管价值多少,因张书文的祖辈已经留有遗嘱明确此物只可由嫡长孙继承,且张书文的父亲在生前已经签字确认仅由第十八代长孙张书文一人继承,故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法庭另查明,原告李甜妹和哥哥李甜喜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价值35万元,可以确认李甜妹应继承份额为17.5万元。这17.5万元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因原告无法证明是个人独自继承的遗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甜妹继承母亲的蜚翠观音像,有鉴定书证明价值45万元,因李甜妹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一人继承的父母遗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问道:“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问题是否听明白了?是否有不同意见?”

    张书文说:“明白,没有意见。”

    李甜妹说:“我听明白了,如果法官要求把我个人继承的房子和蜚翠观音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就不离婚了。”

    法官问道:“被告张书文,你什么意见?”

    张书文和儿子低声商量了一下,抬起头来,说:“法官,钱再多也有花了的时候,人情则永远也消费不了。既然原告舍不得她父母留下的遗产,我决定对她继承父母的房产和蜚翠观音像,不主张分割,归原告自己所有。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我予以接受,愿意调解离婚。”

    在法官的主持下,李甜妹和张书文签订了离婚协议。根据离婚协议,张书文一次性给了李甜妹245400元。

    不久,李甜妹和刘放离婚了。张书文和儿子张平化仍然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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