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离婚岳母索房权-《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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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说:“你冷静点,我帮助你分析一下。如果你说的是真实的,可以由你母亲以案外人的名义对你和刘臣玉离婚判决中有关房子的判决条款申请再审,申请法院对这部分条款通过再审程序撤销。”
转过天,于杰英带着一位老太太走进律师事务所。
这位老人身体比较硬朗,头发花白,但梳理得非常整齐。脸上虽然有许多皱纹,但皮肤颜色红润,比较光滑。老太太走路迅捷有力,说话声音响亮,看上去非常健康。
老人一见到陈律师就说:“律师啊,这事你得帮助我。当初闺女要和刘臣玉结婚,没有房子。刘臣玉是军人,家不在这儿住,是我拿钱向初殿臣买的房子给孩子俩结婚住的。我有买房协议,还有证人。这房子买了以后,先租给别人住了几个月。闺女结婚以后,我和他们俩都住这儿。后来他们买了自己的房子搬走了,我一个人住在这里,现在这房子怎么能判决是他们俩的房子呢?这可不行,这事我得找地方说道说道。”
陈律师笑着说:“老人家,快请坐。等我把材料看完再说。”
陈律师详细审查了汪琴带来的材料和证明,说:“老人家,你虽然提供了证明,这房子是你的,但法院已经把房子判给你女儿和他的前夫。眼下要想解决这个房子的归属,你必须以案外人的身份对你女儿的离婚判决书中的这处房子的判决条款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针对房产的判决部分依法再审。如果法院同意再审,并撤消了离婚判决中的有关房产的部分,你才能以房产的所有人名义对你女儿和刘臣玉提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那时你当原告,你女儿和女婿当被告。我说的办法你同意吗?”
“我同意,律师,你一定要帮助我。”汪琴老人说道。
陈律师给汪琴办理好代理手续之后,便对这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
陈律师先去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房屋产权档案,发现:汪琴与初殿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存在档案之中,但上面的买房人是于杰英不是汪琴。房产产权变更产权登记时,街道出具了一个购房证明,证明内容是:“介绍于杰英和刘臣玉前往办理产权登记,房子的购买人是于杰英。”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根据这些材料,把于杰英和刘臣玉、汪琴共同居住的房子登记为于杰英的财产。登记后,汪琴并不知道女儿和女婿已经把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
陈律师找到证人王田兆,询问汪琴买房子的经过。王田兆证实:“这处房产确实是汪琴购买的,钱也是她出的,我当时给她们买卖房屋当中介人,还在协议上当证人签名了。”
在陈律师要求王兆田确认买房协议上的买方签字人是谁的时候,王兆田肯定地答复:“是汪琴,不是于杰英。”
当陈律师去调查初殿金时,发现此人早在几年前已经去世了。他的子女对买卖房屋的经过不知情,但他的子女证明:“听爸爸说,是一个老太太买的房子,给女儿结婚用的。”
陈律师走访了汪琴的工作单位,汪琴单位的同事都证明汪琴当初买房是为女儿结婚用的,大家都出具了证言。汪琴的邻居也出具相同的证言。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回忆:“刘臣玉办理产权登记时,只有夫妻二人在场,汪琴不在场。”
承租人王明证实:“汪琴买房后空闲了一段时间,王明与汪琴签订了租赁协议在此房居住了5个月,房租是由汪琴收取的。”
陈律师查询于杰英的离婚审判卷宗,在庭审笔录中诉讼双方没有提及房屋的具体情况,但于杰英在庭审笔录中有一句话:“房子是我妈为我们结婚买的。”但法院对此没有审查,法院是根据于杰英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判决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的。
陈律师把房产产权管理处档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交给汪琴、于杰英、王田兆查验,三人一致认为:这个协议被篡改了,不是汪琴原来的购房协议。
查清这些事实后,陈律师决定代理汪琴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
法院对汪琴的再审申请审查之后,认为案外人汪琴要求撤销刘臣玉和于杰英离婚判决中关于房产部分判决的理由成立,该房产在于杰英、刘臣玉离婚诉讼中被判决为于杰英的财产是错误的,遂撤销了于杰英和刘臣玉离婚案中关于房产部分的判决,并确认该房产产权不清,应由汪琴与刘臣玉、于杰英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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