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孩子由谁来监护-《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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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们看着刘老汉,谁也没有再说出指责的话来。

    大家都在一个村上住着,对刘田峰老汉家的情况也都了解。本来就十分困难的举债家庭,如今遇上这么大的事情,刘老汉不知道说什么才好。想了半天,他说:“乡亲们,孩子惹祸是不小。可是孩子没爹娘,我一个当爷爷的,也只能管着他饿不着冻不着,眼下这事,我又能有什么办法呢?”

    村长也不忍心指责刘老汉,立刻宣布:“散会。这事以后再说。”

    几天后,王占东向法院起诉张坎离和刘田峰,要求他们俩家赔偿自己的损失12万元。

    法院开庭的时候,村里的许多村民都来到法庭参加旁听。

    王占东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张小山和刘学明在山上燃火引发的火灾将原告的猪场烧毁,造成直接损失12万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二人都是未成年人,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二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张小山的法定监护人张坎离和刘学明的监护人刘田峰应该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张坎离答辩认为:对张小山与刘学明引发火灾造成王占东损失一事没有异议,因事情是由两孩子个人行为造成的,自己虽然是张小山的父亲,但无法防范孩子的违法行为。火灾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孩子没有收入,张小山无力赔偿原告的损失。将来张小山长大以后有能力再赔偿。

    刘田峰在法庭上说:“我只是刘学明的爷爷,他爸爸、妈妈死得早,我一个当爷爷的也没有什么能耐。孩子虽然是我养活大的,但当爷爷的毕竟不是当爹的,我怎么管呢?再说,我家是低保户,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张小山、刘学明的侵权事实清楚,诉讼各方均无争议。对于张小山和刘学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诉讼各方也无异议。诉讼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小山的法定监护人张坎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学明的监护是否是刘田峰,刘田峰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张小山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张小山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原告王占东的经济损失为98000元,即张小山的法定监护人张坎离应该对原告的经济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刘学明属于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死亡,依法应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基于刘学明自小在刘田峰的抚养下长大,因此,刘田峰实际上已经是刘学明的法定监护人。刘学明与张小山共同对原告王占东侵权造成其经济损失98000元,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刘田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刘田峰抗辩自己是低保户没有能力赔偿的理由,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如法院判决后确实没有能力赔偿,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暂缓执行。

    最后,法院判决张坎离和刘田峰共同赔偿王占东经济损失98000元。张坎离和刘田峰接受了判决,没有上诉。

    法院判决后,法院只在张坎离家执行了3万元钱,张坎离再也没被执行能力了。因刘田峰家确实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最后下达了执行终结裁定,并给王占东发了一个再执凭证。告诉王占东:将来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能力时,王占东可以凭此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之后,村长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如何处理张小山和刘学明引发火灾的损失赔偿的事情。

    村民讨论之后,认为:连王占东的98000元都执行不了,打官司还得花上一笔诉讼费不合算。村民大会决定:放弃诉讼。但决议要求:张小山和刘学明长大以后,如有能力,要补偿村集体的损失。

    张坎离和刘田峰接受了村民大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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