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诚信为本还夫债-《法律在身边》


    第(3/3)页

    “大姐,我的房子下面有一间地下室,可以住人的。我就住在地下室里。”刘芸坚持着自己意见。

    一年过去了,刘芸按时把收取的5000元租金交给了王明琴。从还钱那一天起,刘芸似乎感觉不妥。她知道自己身体不好,担心哪一天一旦自己去世,孩子不能替自己还款,就会使自己失信。

    不久,刘芸居住的地方被列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段,政府决定对这个地段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刘芸自从知道这个消息之后,就在考虑要求货币补偿。但儿女极力反对,他们说:“城市里的房子价值只涨不落,如果要求货币补偿,恐怕无法买到理想的房子。”

    刘芸对儿女说:“其实我也知道货币补偿不划算。可是你们想想,我还能活几年?你王阿姨的钱如果只靠租金还钱,至少得还20年。我能活那么长时间吗?你王阿姨也是70岁的人了,她能活那么长时间吗?我如果要求货币补偿,可以把欠你王阿姨的钱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这样,你爸爸在地下也会心安的。”

    听了妈妈的意见,儿女们不再反对了。今天刘芸办理了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手续,乘车来到了和王明琴约好的银行里,两人结清了全部债务。

    结清债务之后,刘芸最后一次回到老屋里,对着墙壁上丈夫的照片说:“老张啊,你欠下的债今天全都还清了。也许不久我也会与你见面的,我相信你会支持我的。”

    说完,刘芸把那张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在丈夫的像前焚化了。纸灰化成一片片黑蝴蝶飘扬在空中,从门口飘出去,向远方飞去。

    刘芸摘下丈夫的照片,抱在怀里离开了老屋。

    门外一片晴空,阳光灿烂,刘芸一身轻松。

    事后,谌律师对刘芸还款一事做了如下评价: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刘芸作是张东方生前的妻子,也是张东方去世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继承了张东方的遗产,就应该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张东方生前所欠的债务。因此,刘芸主动还钱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明琴长达19年没有向刘芸主张代位偿债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王明琴丧失了诉讼权利。尽管,王明琴可以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申请把刘芰变更为被执行人,但这个申请执行也是有时效限制的。一天到晚有琴没有在判决生效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并变更刘芸为被执行人,实际上刘芸如果不主动还钱,则王明琴无权要求刘芸偿还。

    此事的可贵之处是刘芸,她以一颗诚实的心履行了替丈夫还生前之债的行为,不仅是以自己的行为在践行法律,同时也是在弘扬中华民族的诚实美德。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