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子女不孝孤老亡-《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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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位医生迅速跑到二楼平台上,对田伯进行了仔细的检查。过了一会儿,他们站起身来摇摇头,把一条白床单蒙在老人的身上。

    人们知道:田伯永远地走了。

    一辆警车鸣叫着驶进了医院,几位警察跳下车迅速向二楼平台走去,另几名警察在楼下设立了警戒线。

    法医们经过了紧张的忙碌,并在楼上楼下勘查之后,发现了老人的一封遗书。上面写着:“孩子们,如果有一天我不在了,那就是我找你们的妈妈去了。”

    公安局很快作出结论:田伯系自杀。

    得到田伯自杀身亡的消息之后,仅仅几个小时,田伯的十个子女及十几个孙辈和其他亲友们都来到了医院。

    几十个人在医院里摆设了灵堂,对死去的老人进行祭奠。悲哀的哭声立刻在医院里响起,让人们闻之而悲。

    田伯生前只有一子时而在医院里护理父亲,田伯死后,却一下子涌出几十个孝子贤孙。薄养厚葬,也算是中国现实社会中许多家庭的真实写照。

    此时,在院长办公室里,已经挤满了田伯的儿女们。他们质问医院:“我父亲是花钱住院的,你们医院就有义务防止病人自杀。我父亲的死,你们医院必须承担责任。”

    院长说:“你们家属的心情我非常理解,在你们父亲的治疗上医院没有过失。患者在病房里,负责看护义务的是家属。病人厌世自杀,并不是医院能够防止得了的事情。你们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田伯的子女们说:“人是死在你们医院里,你们如果早点把我父亲治好,他就不会厌世。你们如果能够负点责,他也无法自杀。我父亲的自杀和医院的失职有关。如果医院没有一个让家属满意的说法,我们就会把灵堂继续摆下去的。”

    田伯的一个儿子说:“这样吧,你们医院赔我们50万元,就拉倒。”

    医院听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知道这件事情如果不赔偿,恐怕田伯的子女们不会撤离的。医院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和田伯的子女们进行谈判。院长说:“医院没有赔偿义务,但从道义上,可以考虑给一定的补偿。”

    “什么赔偿、补偿的,给钱就行。”田伯的一个子女说道。

    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田伯的子女同意医院给27万元补偿的条件。

    医院把27万元钱交给了田伯的子女们,交钱的当天,田伯的遗体被抬走了,当天就被火化了。

    田伯火化之后,十个子女立刻开会研究赔偿金的分配。27万元,10个子女,扣除丧事支出之后,一人能分得几何呢?

    案件处理完之后,医院的院长感到有些窝囊。他在去市里开会的时候,向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田伯这种情况,医院有无责任?赔偿的钱能不能要回来:”

    律师听了院长的咨询要求后,说:“我国的《老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从你咨询的事情来看,医院在田伯死亡的事情并无责任。因为,男伯的子女们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他们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田伯精神上感到失落而造成的自杀案件。

    至于你们医院在田伯子女组织医闹机关刊物拍,为了迅速恢复医院的秩序,给家属支付了27万元补偿费,可以认定是在被胁迫情形下支付的。医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种补偿行为。”

    医院的院长听了律师的话以后,轻松不少,他说:“谢谢律师,我们回去研究一下,如果班子没有意见,我们就对田伯的子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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