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篡改欠条仍担责-《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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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还款单,谌律师感到不可思议。按理讲,董毅如果收到了借款,应该将借条退还,而不应该用还款单的方式处理。还款单上的两段话似乎在语意衔接上有些不通,但在法庭上,谌律师无法立即做出判断。

    法官问道:“原告代理人,这张还款单上写得非常清楚,收到15万元,包括杨春的借款15万元,还清。你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谌律师对还款单无法立即判断,但他感觉里面一定有问题。便说:“审判长,这个还款单上似乎写的是两笔款,但只有一笔款的内容。所以,我要求被告出具原件。现申请休庭,由法院择期另行开庭。开庭时原告将亲自出庭辨认还款单。另外,由于还款单是张立群提供的,而且又是他代收款代还款的,所以,应当追加张立群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合议庭马上进行合议,决定择期另行开庭,并同意追加张立群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回到通化之后,谌律师马上将董毅找来,让他对还款单照片进行辨认。董毅经过辨认之后,说:“谌律师,这张还款单是我本人签字。但我并没有收到介的还款。”

    谌律师非常严肃地说:“董毅,你把当时的情况必须说清楚,如果说不清楚,对方凭这张还款单,法院就可能判你败诉。”

    董毅想了一会儿,说:“张立群是信用社的主任,我在他的信用社里有若干笔贷款,都借他人之名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有多笔业务都是张立群代.办的。有一次我清偿贷款时,发现张立群自己利用亲属名义发生的15万元贷款,也算在我身上,等我发现的时候,我已经替他还了这15万元钱。我发现账目不对之后,就和张立群核实。张立群承认是他利用自己的职权和我对他的委托关系,多收了我15万元钱。有一天,张立群请我吃饭,并向我偿还了多收的15万元。张立群还款后,便扯下自己的笔记本中的一页纸,自己亲笔写了一张还款单“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在结尾处隔一行的地方由我签写了自己的姓名和时间。”

    谌律师问道:“你刚才说的确实吗?”

    董毅说:“我确定,张立群写还款条时,上面没有‘包括县农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的这一行字。这行字应该是事后填写的。”

    听了董毅的介绍,谌律师便对这张还款单进行分析,首先,从还款单主文的字义来看,是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也就是说,结算单到此就应该结束,后面不应该有其他内容。而“包括县农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句话与前面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从字面理解,“包括县农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总钱数就应该是30万元。但这张条毕竟是张立群用碳素笔写的,而且字迹相互衔接,很难看出破绽。

    在分析这张纸条的时候,谌律师突然想起人们书写借据、收据的签名时一般都会在主文后面隔一行的地方签名,而这张条上面的签名却与主文紧密衔接,给人一种极不协调的感觉。

    想到这里,谌律师立即将纸条的照片在电脑上面放大。当谌律师把图像放大之后,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董毅的签名在“农场杨”这三个字的下面。而“农场杨”这三个字在书写的时候,与董毅的签名之间有一个向上的弧形间隙,这个间隙虽然很小,但在电脑图片放大以后,却非常明显。而最后的这一句话的其他字迹在书写时,都有笔划出了格线的情况,而只有“农场杨”这三个字没有出格,而在行书时有意向上躲避董毅的签名,从而形成了一个向上的弧形间隙。

    看到这里,谌律师心里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包括县农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这一行字是后填写的。因为是后填写的,在写到董毅的签名上方时,写字的人有意躲避董毅签名,从而形成了一个微小的弧形间隙。纸条上的落款时间距离起诉时间将近两年,前面的主文和后面的签字相对旧一些,后面这一行字似乎字迹较新。但由于是黑色碳素墨水书写,新旧分辨不是那么清楚。

    不过,谌律师已经做出了判断:三个月前董毅起诉以后,张立群才将纸条交给杨春,后填写这句话的时间不会超过5个月。这个书写时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不久,法院二次开庭了。张立群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时,张立群称:“这张纸条是我写的,是董毅本人签名。我们当时将所有的账目结算后,我写的条,他签的字。”

    谌律师当即提出:“审判长,既然第三人主张这张纸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杨春的借款已经偿还了。我现在申请法庭对这张纸条进行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即对“董毅今收到15万贷款结算余额,双方账目结清。”和“包括县农场杨春借款15万元,还清。”分别鉴定书写时间。如果鉴定确认两段文字是一次性书写,则原告撤诉。如果鉴定后是两次书写,第三人就构成了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嫌疑,我将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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